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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技术导则

(试 行)

发布人:春泉节能    发布时间:2008-07-15

2. 节能诊断

  2.1 一般规定

  2.1.1 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前应首先进行抗震、结构、防火安全评估,对不能保证继续安全使用20年的建筑,不宜开展建筑节能改造,或者对此类建筑应同步开展安全和节能改造。

  2.1.2 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前应进行节能诊断,了解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采暖系统能耗及运行控制情况、室内热环境状况等,通过设计验算和全年能耗分析,对拟改造建筑的能耗状况及节能潜力做出评价并出具报告,作为节能改造的依据。

  2.1.3 节能诊断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围护结构及供热采暖系统现状调查;

  2.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及供热采暖系统节能性能的测试和诊断;

  3. 节能改造技术经济性评估;

  2.1.4 节能诊断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评估机构进行。

  2.1.5 节能诊断方法可参照国家行业标准《居住建筑节能检验标准》中的有关规定。

  2.2 围护结构节能诊断

  2.2.1 建筑围护结构节能诊断应具备以下资料:

  1. 建筑设计施工图、计算书和竣工图;

  2. 建筑装修改造、历年修缮资料;

  3. 城市建设规划和市容要求;

  4. 其他相关资料。

  2.2.2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测试与诊断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建筑围护结构主体部位的传热系数;

  2. 建筑围护结构热工缺陷;

  3. 建筑围护结构热桥部位内表面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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