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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机关节能减排管理工作规定(试行)

发布人:春泉节能    发布时间:2016-11-03

  为贯彻国务院《“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和《公共机构节能“十二五”规划》,落实国家有关节能减排工作的相关规定,加强机关节能减排管理,提高能源使用效率,创建能源节约型机关,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机关一、二、三区及永定门办公区的水、电、油能耗管理工作。不在前述区域办公的单位,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条 机关节能减排管理工作由院节约资源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院节约资源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统筹、协调、安排、督查机关节能减排日常管理工作。院节约资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局。

  机关服务中心及物业公司配合院节约资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协助落实完成机关节能减排相关工作。

  第三条加强节能减排宣传教育,增强全员节能意识,健全工作制度,完善技术措施,推广节能产品,提升节能减排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

  第四条节能减排工作以合理界定能耗性质为基础,逐步实现行政办公与非行政办公、机关办公与审判活动能耗分开计量、分别统计、分类管理。

  第五条机关节能减排管理工作作为机关行政事务管理事项,按照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定期通报节能减排工作情况,逐步纳入机关绩效考核体系。

  第六条用水管理:

  1、加强用水管理,大力推广节水技术,对重点用水设施逐步进行节水改造。

  2、规范日常保洁清洗程序,合理设置用水量,防止过度用水,杜绝跑冒滴漏。

  3、设置剩余开水回收桶,集中使用剩余开水。

  4、适时建设雨水收集系统,逐步完善雨水收集利用体系,有效减少雨水流失,提高雨水再利用水平。

  5、推行喷滴灌等节水措施,最大限度减少绿化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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