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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

发布人:春泉节能    发布时间:2008-11-16

  第十四条 主要审查人员名单的确定和编排,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主要审查人员应是参与标准审查的专家组成员,并应以签名为准;

  二、主要审查人员名单应在主要起草人名单之后另行编排。

  第十五条 标准正文目次应包括中文目次和英文目次;英文目次应与中文目次相对应,并在中文目次之后另页编排;英文目次页码应与中文目次页码连续。

  第十六条 标准的目次应从第1章按顺序列出,包括:章名、节名、附录名、标准用词说明、引用标准名录、条文说明及其起始页码。标准的页码应起始于第1章。

  第三节 正文部分

  第十七条 标准的总则应按下列内容和顺序编写:

  一、制定标准的目的;

  二、标准的适用范围;

  三、标准的共性要求;

  四、执行相关标准的要求。

  第十八条 制定标准的目的,应概括地阐明制定该标准的理由和依据。

  第十九条 标准的适用范围应与标准的名称及其规定的技术内容相一致。在规定的范围中,当有不适用的内容时,应指明标准的不适用范围。

  标准的适用范围不应规定参照执行的范围。

  第二十条 对标准的适用范围可采用“本标准(规范、规程)适用于......”的典型用语;对标准的不适用范围可采用“本标准(规范、规程)不适用于......”的典型用语。

  第二十一条 标准的共性要求应为涉及整个标准的基本原则,或是与大部分章、节有关的基本要求。当共性要求的内容较多时,可独立成章,章名宜采用“基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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