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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

发布人:春泉节能    发布时间:2008-11-16

  第二十二条 执行相关标准的要求应采用“......,除应符合本标准(规范、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的典型用语。

  第二十三条 标准中采用的术语和符号(代号、缩略语),当现行标准中尚无统一规定,且需要给出定义或涵义时,可独立成章,集中列出。当内容少时,可不设此章。

  第二十四条 标准中的符号(代号、缩略语)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当现行标准中没有规定时,应采用国际通用的符号。当无国际通用的符号时,应采用字母符号表示。

  第二十五条 标准中的物理量和计量单位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使用方法》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标准中技术内容的编写,应符合下列原则:

  一、应规定需要遵守的准则和达到的技术要求以及采取的技术措施,不得叙述其目的或理由;

  二、定性和定量应准确,并应有充分的依据;

  三、纳入标准的技术内容,应成熟且行之有效。凡能用文字阐述的,不宜用图作规定;

  四、标准之间不得相互抵触,相关的标准条文应协调一致。不得将其他标准的正文或附录作为本标准的正文或附录;

  五、章节构成应合理,层次划分应清楚,编排格式应符合统一要求;

  六、技术内容表达应准确无误,文字表达应逻辑严谨、简练明确、通俗易懂,不得模棱两可;

  七、表示严格程度的用词应恰当,并应符合标准用词说明的规定;

  八、同一术语或符号应始终表达同一概念,同一概念应始终采用同一术语或符号;

  九、公式应只给出最后的表达式,不应列出推导过程。在公式符号的解释中,可包括简单的参数取值规定,不得作其他技术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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