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人:春泉节能 发布时间:2026-01-09
第三十四条 供热期内,热生产企业、热经营企业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供热设施发生故障时,热生产企业、热经营企业应当立即到达现场并组织抢修,按照规定及时报告供热与用热主管部门。需连续停止供热八小时以上的,热经营企业应当及时通知热用户。连续停热十二小时以上的,热经营企业应当根据停热时间相应减收热费。
抢修供热设施时,公安、交通运输、城管、应急等部门和供电、供气、供水、通讯等单位应当予以配合;需要在户内进行抢修作业的,热用户及相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市、县(市)、上街区供热与用热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常态化监督管理机制,采用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加强对热经营企业开展设施安全巡检、供热服务质量与服务承诺落实情况、供热安全与应急保障等进行监督。
市、县(市)、上街区供热与用热主管部门对在监督管理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三十六条 市、县(市)、上街区供热与用热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供热信息监管平台,对供热运行数据、用户室温数据、投诉处理等进行实时远程监测,实现异常智能运行、投诉闭环处置、应急智慧调度等信息化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市、县(市)、上街区供热与用热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供热综合评价制度,组织相关部门和热用户对热经营企业供热质量、服务响应、安全管理、能耗控制等进行综合评价。
第三十八条 市、县(市)、上街区供热与用热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供热管理制度和安全用热及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指导热生产企业、热经营企业提高供热服务保障水平,增强热用户节约能源、合理用热意识。
第三十九条 市、县(市)、上街区供热与用热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供热与用热投诉举报制度,公开投诉举报途径和方式。投诉事项涉及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在接到投诉之日起七日内反馈调查、处理结果。
热用户有权就供热收费、供热服务等事项向热经营企业投诉或者查询,热经营企业应当及时处理并答复。不能当日处理或者答复的,应当在两日内反馈处理结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由市、县(市)、上街区供热与用热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供热与用热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城市供热与用热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自建供热热源的小区或者单位供热与用热管理,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2015年9月1日郑州市人民政府发布实施的《郑州市城市供热与用热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16号)同时废止。
来自:城镇供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