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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郑州市城市供热与用热管理办法

(2025年12月23日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53号公布 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

发布人:春泉节能    发布时间:2026-01-09

  第十一条 用热项目的建设单位在编制设计方案时,可以征求热经营企业的意见,确保符合技术要求。热经营企业应当对用热项目的设计和施工进行指导。

  第十二条 住宅供热设施的设计、施工应当符合分户控制的要求,并按照分户计量的技术要求预留分户计量设施的安装位置。用热计量装置应当依法检定合格,在检定周期内使用。

  既有住宅的供热设施不符合分户控制要求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者由热经营企业与热用户协商进行改造。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组织供热设施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热经营企业参加,热经营企业不得拒绝。

  供热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供热建设工程保修期内的保修责任,最低保修期限为两个供热期。在保修期内未实施正常供热的,保修期相应顺延。

  供热建设工程在保修期内,或者因建设单位未履行、拖延履行保修责任延长保修期的,维修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章 供热与用热

  第十五条 城市集中供热实行特许经营制度。

  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及其供热与用热主管部门应当依法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公开竞争方式,选择供热特许经营企业。获得特许经营权的热经营企业,应当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确定的供热区域和供热方式提供服务。

  第十六条 本市供热期为当年十一月十五日至次年三月十五日。

  如遇异常低温天气,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提前供热或者延期停热,并向社会公布。对延长供热期发生的费用,按照规定给予热经营企业适当补贴。

  第十七条 集中供热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热经营企业不得擅自提高供热价格。

  供热价格明显不足以补偿正常供热成本的,经核定,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可以对热生产企业、热经营企业实行政府临时补贴。

  第十八条 热生产企业应当根据设计规模和设计参数,按照热经营企业的用热计划足额、稳定提供热能。

  热经营企业应当根据天气温度变化和用热需求情况,科学制定供热计划,均衡调配热源供热量,安全稳定输配热量至热用户。

  热生产企业、热经营企业不得擅自停业、歇业,供热期间不得擅自中断或者停止供热。

  第十九条 热生产企业、热经营企业应当在每年供热开始之日十五日前具备供热条件。

  热经营企业在供热期前进行充水试压时,应当提前五日通知热用户及相关单位。热用户及相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造成损失的,自行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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